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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时间: 2016-03-03 15:25   来源: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确保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二、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3)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4)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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